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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均為無給職。
本會主任委員於必要時得召開顧問會議,顧問就本會掌理事項得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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