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本會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