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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考試分發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考試錄取人員之分配訓練以一次為限。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用人機關調整職務或報經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改行分配:一、所分配職務與考試等級類科顯不相當。
二、所分配職務依規定須辦理特殊查核而拒絕接受查核,或經查核結果認為不得擔任該職務。
三、依法律規定有迴避任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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