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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撫卹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慰問金發給標準如下:一、受傷慰問金:(一)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二)傷勢嚴重住院有失能之虞者,發給新臺幣八萬元。
(三)傷勢嚴重連續住院三十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四萬元。
(四)連續住院二十一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五)連續住院十四日以上,未滿二十一日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六)連續住院未滿十四日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七)前六目情形如係因冒險犯難所致者,依前六目標準加百分之三十發給。
二、失能慰問金:(一)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六十萬元。
(三)因冒險犯難所致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三百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八十萬元。
三、死亡慰問金:(一)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
(三)因冒險犯難所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三百萬元。
前項所定慰問金,公務人員有故意情事者,不發給;有重大過失情事者,減發百分之三十;其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認定,由核定權責機關學校依事實調查或依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
第一項所稱冒險犯難,指遭遇危難事故,明知其執行存有高度之傷亡危險性,且依當時之時空環境,無從預先排除,而仍奮不顧身執行職務者。
所稱危險職務,指公務人員所執行之職務,依通常客觀之標準,比一般職務更具受傷、失能、死亡之危險者。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失能等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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