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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項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
但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保機關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一、欠繳保險費。
二、欠繳依法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
三、溢領或誤領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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