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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
第一項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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