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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參加本基金人員有停職、停役、休職或留職停薪情事者,應暫予停止繳付基金費用,俟其原因消滅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停職人員,自復職補薪之日起補繳基金費用。
二、停役人員,自回役復職之日起繳付基金費用。
三、休職人員,自復職之日起繳付基金費用。
四、留職停薪人員,自回職復薪之日起繳付基金費用。
但留職停薪期間,依規定得採計退休、撫卹年資者,應於回職復薪時,按相同等級人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一次補繳基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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