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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權責主管機關擬議危勞職務酌減方案時,應統整所轄或所指揮監督之相關機關相同職務運作狀況,依下列評估項目認定之:一、擬認定之危勞職務工作內容之危險性。
二、擬認定之危勞職務工作內容之勞力性。
三、現有人力運用狀況。
四、未來人力運用規劃。
前條危勞職務及前項評估項目、評估細目及其評估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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