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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個人資料,由各機關依送審程序報送,俟銓敘審定後,以人事資訊管理系統登錄建檔。
更新、更正或註銷時亦同。
辦理公務人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變更及出生年月日資料之更正時,應依送審程序,報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並以人事資訊管理系統登錄建檔。
更正出生年月日者,並應檢附經戶政機關更正後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前二項以外之個人資料,各機關應定期傳送各主管機關,再由各主管機關查核無誤後,每月彙送銓敘部。
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每月彙送銓敘部;必要時,銓敘部得逕請各主管機關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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