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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公務人員轉任、調任他機關前,原服務機關應列印公務人員履歷表或公務人員個人履歷明細資料,由人事主管簽章並副知其本人,依傳輸格式規定錄製磁片一份,於公務人員轉任、調任後一星期內,移送新職機關建檔。
離職人員再任時,機關應即建立其完整之個人資料檔案,並得依前項規定,請原服務機關提供其個人資料檔案,原服務機關不得拒絕。
機關遇有裁撤、組織變更等情事時,人事資料檔案應移轉承受機關或上級機關辦理。
離職人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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