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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各機關人事資料之處理,均應以人事資訊管理系統作業。
未建置人事資訊管理系統之機關,人事資料得先以人工作業更正或補充;其人事資料需建檔或更新者,由其上級機關代為處理,並督導限期建置人事資訊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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