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一、研訂人事法制及推動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二、主辦重要人事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人事政策,成效顯著。三、從事有關人事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或對人事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四、舉辦或參與國際會議及學術文化活動,對我國人事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五、辦理人事業務,負責盡職,熱忱服務,促進機關團結和諧,貢獻卓著,具有特殊優良事蹟。六、其他對人事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