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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轉任人員依前條對照表分別按下列規定核俸級:一、所具資格在所擬轉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以所具資格轉任者,依原俸級俸點核為同列俸級俸點。
二、所具資格在同一官等官稱範圍內高於所擬轉任職務最高職等者,仍依原俸級俸點核為同列俸級俸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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