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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升任甄審: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
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內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
但功過不得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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