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升任甄審: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五、最近一年內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但功過不得相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