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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準則發布施行後,各機關之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不符本準則規定者,應於三年內修正其組織法規或編制表;如有特殊原因者,得由各機關敘明理由,報經核定機關函請銓敘部延長其修正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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