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現職人員由原健保局造具名冊,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定後,一次函送銓敘部備查。其人員之派任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由健保局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審查,經銓敘審定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生效。前項轉任人員名冊之格式,由銓敘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