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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會主任委員得酌聘法律、財務、保險、企業管理等專家為顧問;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本會並設法律顧問會議,由主任委員聘請其中一人為主席,審議保險各項給付及其他爭議事項。
審議案件經會議所為審議結果之決議,應由會議主席作成報告,送由本會函送銓敘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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