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會由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業務主管擔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得由各該機關依職務代理程序指派人員代理出席。但由專家學者擔任之委員均應由本人出席委員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