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視等級或類科之不同,採下列及格方式:一、科別及格。二、總成績及格。三、以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前項及格方式,得擇一採行或併用,並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方式、配分比例及成績特別設限等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