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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用人機關提出申請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時,應由分發機關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轉考選部依規定審核之。
經審核准予設置之工作類科,由考選部研修相關考試規則,報請考試院審議。
依本標準准予設置之工作類科,應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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