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考試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定之。但錄取人數不得逾交通事業機構各等級各類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以各該選試科目分別計算之。前項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