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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年滿十八歲,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並得依附表一、二、三之規定,應本考試各等別考試。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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