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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實施體格檢查之考試類科,應考人須於報名時、考試錄取通知或第一試或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繳送體格檢查表。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報名或不得應後續考試程序或不予訓練。
體格檢查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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