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典試委員、閱卷委員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應行迴避。違反規定經發現者,爾後不再遴聘。典試委員、閱卷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關於試卷內容、閱卷情形及評分結果,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