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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典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典試委員長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一、現任考試院院長、副院長或考試委員。
二、現任中央研究院院長、院士。
三、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大學校長或獨立學院校(院)長四年以上。
四、任特任官並曾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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