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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典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之職責分別如下:一、命擬試題。
二、評閱試卷。
三、審查試題、著作或發明、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
四、擔任口試事宜。
五、擔任心理測驗事宜。
六、擔任體能測驗事宜。
七、擔任實地測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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