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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申請案合於申請資格與相關要件者,應提交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審酌國家考試公平、公正性之維護與申請人應國家考試權益之維護與合理調整,決定准予提供之具體措施。
前項決定經核定後,應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上申請人個人報名網頁上公布,不另以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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