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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選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違誤、稽延或逾越權限,應負法律上責任。
二、例行文件之處理如有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數字、年、月、日、文號等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如與會辦單位有關係者,會辦主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文件繕校之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
七、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
八、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規定分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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