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本部設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之審議事項;由部長指派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由部長就部內及有關職業主管機關簡任以上高級人員暨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並報請考試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