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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一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代表一人。
三、專家學者一人。
四、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五、性別平權相關團體代表二人。
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一人。
七、銓敘部代表一人。
八、本部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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