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考選部及保訓會得於請發及(合)格證書前,視其性質需要,發給臨時證明,其有效期間為三個月。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