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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人員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因冊報錯誤或經戶政機關依法更改,於報本院請發證書時,應檢具其個人戶籍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函請更正報備冊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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