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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考選部及保訓會向本院請發及(合)格證書時,應備下列文件及費用:一、請領證書清冊一式五份,其中二份應蓋印信及騎縫章。
二、有榜示者,榜單一份。
三、證書費。
前項第一款之請發證書清冊,其有關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人員相關基本資料,請發證書機關應透過電腦連線作業傳輸或以磁片等媒體送本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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