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考選部及保訓會向本院請發及(合)格證書時,應備下列文件及費用:一、請領證書清冊一式五份,其中二份應蓋印信及騎縫章。二、有榜示者,榜單一份。三、證書費。前項第一款之請發證書清冊,其有關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人員相關基本資料,請發證書機關應透過電腦連線作業傳輸或以磁片等媒體送本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