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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申請人以不實之事由或偽造之證件申請改註及(合)格證書,或偽稱原領及(合)格證書遺失而申請補發證明書,一經察覺,應駁回其申請或註銷其證書或證明書,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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