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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因及(合)格證書遺失或污損而申請補發者,發給證明書。
前項申請,除繳納證明書規費外,應備下列文件:一、申請表一份。
二、證書污損者,檢送原污損證書。
三、國民身分證或有效護照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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