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議案交付審查時,應指定有關列席人員參加,並由本院相關單位及關係部會準備必要之參考資料。
審查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說明,說明完畢應即離席。
審查會認為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或公聽會。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