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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院依組織法第十條之規定,設下列處、組、室:一、秘書處。
二、第一組。
三、第二組。
四、第三組。
五、編纂室。
六、資訊室。
七、機要室。
秘書處置處長一人承長官之命,主管該處事務;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事務。
各組置組長一人,由參事兼任,承長官之命,主管該組事務。
各室置主任一人,由院長指定人員兼任之,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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