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政風室之職掌如下:一、關於本院設施安全維護之策劃與推行事項。二、關於本院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事項。三、關於本院政風工作之策劃、執行、考核等事項。四、關於本院公務機密維護事項。五、關於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六、其他有關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