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