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言詞辯論期日開始後,依下列順序進行:一、審判長宣示言詞辯論重點及進行方式。二、兩造陳述上訴及答辯之意旨。三、專家學者陳述意見。四、合議庭得訊問兩造及專家學者。五、兩造綜合陳述或辯論。審判長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前項次序。審判長得視案件及法律爭點之繁雜,決定兩造陳述之時間。兩造陳述及辯論,以上訴理由書狀指摘並經確認為爭點事項之內容為限。如有逾時、重複或其他不當情形者,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制止其繼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