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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一般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受稽核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本院提出改善報告。
受稽核者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程度,適時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院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或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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