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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軍法人員曾任推事或檢察官一年以上,並任相當於薦任職之軍法人員二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兼任地方法院院長之推事、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或高等法院薦任推事或檢察官之資格。
曾任相當於薦任職之軍法人員四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高等法院檢察官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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