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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院長任期調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並參酌前條第一項服務成績與徵詢結果、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對任期尚未屆滿之院長,免兼其院長職務。
院長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並免兼院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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