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司法院為選送法官進修,得委由法官學院逐年編列預算,訂定計畫及辦理幕僚作業。前項進修,指選送法官從事下列進修活動:一、至國內外大學院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二、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三、至國內外大學院校或機關(構)個人或組團專題研究。四、至國外大學院校或機關(構)外語學習。司法院委由法官學院辦理之事項,得授權該學院逕為核准,或報請司法院核定或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