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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留職停薪進修人員應於進修期滿後,立即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
期滿前已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亦同。
前項繼續服務之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應由服務機關依相關規定議處。
但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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