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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前項人數,以全體委員人數減除因公、因病未出席委員人數及尚未遞補之委員人數計算。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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