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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65條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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