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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臨時開庭期間,需用之傳票、拘票、押票、搜索票、收容書、留置票、提票、還押票、歸案證明書或其他例行公文用紙,由各法院預蓋印信發交備用。
前項預蓋印信之用紙,使用前應先編訂號碼,使用時並應登記取用簿,由各法院院長指定專人負責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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