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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臨時開庭期間,所需辦理審判、行政人員,除視情形得由當地借用機關有關人員兼辦外,應由各法院院長就該院現有編制員額統籌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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